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8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虞新民与郑惠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新民,郑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8执696号申请执行人虞新民,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郑惠莉,女,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虞新民诉被告郑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2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虞新民于2016年03月04日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故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郑惠莉已退休、无房、无车,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劵,在本院有多个案件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执行不能。本案尚欠人民币52850.00元及利息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等有关情况,暂存在执行不能。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并告知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依据本院(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2613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保林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赵斌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