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8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万彬 唐云霞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8执158号申请执行人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潘冰,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侗族。被执行人唐某某,女,199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唐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锦卫生计生征决字(2015)第12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履行如下义务:1、缴纳社会抚养费21200元;2、支付逾期期间每月千分之二的滞纳金;3、负担申请执行费218元。但二被执行人拒不按照通知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遵义路分社有存款;被执行人唐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增田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遵义路分社的存款人民币肆仟壹佰陆拾陆元捌角陆分(小写:4166.8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冻结被执行人唐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限公司东莞市长安增田营业所的存款人民币贰仟贰佰肆拾叁元玖角捌分(小写:2243.9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滕 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清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