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7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逍遥诉北京鸿利通商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逍遥,北京鸿利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7265号原告王逍遥,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被告北京鸿利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关路5号8号楼103号。法定代表人李广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逍遥诉被告北京鸿利通商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逍遥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逍遥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逍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池天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