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9民初1447号原告王某,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委托代理人侯学英,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委托代理人张红政,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系被告张某父亲。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学英、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红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和,经常为琐事争吵,且自结婚后被告很少在原告处居住。2016年正月,二人又发生争吵后,被告就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原告多次给被告打电话,开始被告还接听电话,但近期被告电话不是不接听,就是无法接通。原告认为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很好,婚后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从来没有争吵过,也没有闹过别扭。这次原告起诉离婚原因是因为被告在婚后因为××,被告到北京3**医院看病后到现在都是自己拿钱,从来没有给原告增加麻烦的事情,现在是原告的家人嫌弃被告,才起诉离婚,并不是夫妻感情问题。现在被告还在治疗当中,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直较为稳定,只是在日常生活中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因此影响双方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开庭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幸福的婚姻生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和维护,夫妻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和隔阂在所难免,只要双方能够互相尊重,彼此包容,相互扶助,夫妻感情总有和好的可能。本案中,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尚不致双方之间的感情完全破裂,原告也未能提供足以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