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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彭刚因与被申请人姜胜桥、程鹏及一审被告黔西南州金三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刚,姜胜桥,程鹏,黔西南州金三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刚,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胜桥,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鹏,男。一审被告:黔西南州金三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黄草街道办事处铁匠街金三角购物广场*栋*单元***号。法定代表人:彭刚,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彭刚因与被申请人姜胜桥、程鹏及一审被告黔西南州金三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兴民终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彭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代理审判员  张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