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374号原告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万锐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帮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