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甘肃海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巴州若羌胜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海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巴州若羌胜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吉生龙,丁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执异8号案外人青海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罗已翀,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甘肃海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清水驿乡清水村。法定代表人张海云,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巴州若羌胜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若羌县铁干里克乡布拉克巴什村166号。法定代表人吉生龙,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吉生龙,男,汉族,1965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中路56号,身份证号630105196512121351。被执行人丁慧,女,汉族,1964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中路56号,身份证号630104196409142529。案外人青海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2015)甘民保字第9号民事裁定,于2015年9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巴州若羌胜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案外人青海铜业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不当,应予变更。理由是巴州若羌胜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持有青海铜业有限责任公司6%的股权。2016年4月27日,案外人青海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青海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殿军代理审判员 朱 华代理审判员 许功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继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