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罗应学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应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1816号罪犯罗应学,曾用名罗某,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0日作出(2003)泉刑初字第0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应学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30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3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8月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6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31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罗应学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有期徒刑刑期自2006年5月26日起至2025年11月25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49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应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已缴纳一千元);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25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应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已缴纳一千元);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28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应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已缴纳一千元)。刑期至2021年5月2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减字第38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罗应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罗应学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应学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奖励分134.1分;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罗应学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应学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应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已缴纳一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龙代理审判员 段静代理审判员 李玲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