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付金叶诉被告张占文、庞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金叶,张占文,庞红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3021号原告付金叶,女,汉族,1967年6月23日生,个体,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告张占文,男,汉族,1982年5月21日生,个体,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庞红霞,女,汉族,1983年11月24日生,个体,住大同市城区。原告付金叶诉被告张占文、庞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金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占文、庞红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从事服装销售生意,原告给被告供货,从2014年起至今被告欠原告货款3753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但是被告一直拒绝还款。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7539元;诉讼费被告承担。针对自己主张,原告当庭提供如下证据:欠条2份,证明被告欠款事实。2、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日,被告张占文给原告出具凭证二张,载明:万全万人欠付金叶货款27945元;砂河万人欠付金叶货款9594元。后未给付原告货款,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从欠条载明欠货款的事实可辅证原告所述与被告的买卖关系。因双方买卖关系被告出具欠条认可欠原告货款共计37539元,并无证据证明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法律规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有效成立。现被告张占文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张占文支付货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张占文、庞红霞是夫妻关系,被告庞红霞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被告张占文个人债务,故被告张占文案涉欠款债务属于被告张占文、庞红霞夫妻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占文、庞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付金叶货款375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元由二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 谱人民陪审员 杜 涛人民陪审员 李少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张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