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行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训英不服萧县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公室行政拆迁裁决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训英,萧县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公室,安徽嘉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萧行初字第00058号原告张训英,女,汉族,1933年12月5日出生,安徽省萧县人。委托代理人郝朝礼,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县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许彦,副主任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袁泉生,该办公室副主任。第三人安徽嘉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敏,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祥,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训英不服萧县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公室行政拆迁裁决一案中,经协调达成了拆迁补偿协议。原告张训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训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训英承担。审 判 长 周昭玲人民陪审员 耿 勇人民陪审员 郭碧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萍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