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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曹康林、林静与田敏、沈晓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康林,林静,田敏,沈晓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2141号原告曹康林。原告林静。委托代理人张建,太仓市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上列两原告)被告田敏。被告沈晓美。委托代理人房修楼,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列两被告)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康林、林静撤回对被告田敏、沈晓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康林、林静共同负担。审判员  王云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