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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徐水平与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水平,葛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862号原告徐水平。委托代理人胡浩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璐,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水平诉被告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徐水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葛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水平撤回对葛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54元,减半收取21277元,由徐水平负担。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童栎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