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李贵春执行异议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市凉州区阳光英语学校,天祝耀翔工贸有限公司,田济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异5号案外人李贵春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阳光英语学校。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秦家保,该校校长。被执行人天祝耀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田济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田济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阳光英语学校与被执行人天祝耀翔工贸有限公司、田济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贵春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贵春称,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阳光英语学校与被执行人天祝耀翔工贸有限公司、田济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误将案外人财产,即案外人李贵春使用的梅花图一幅当做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因梅花图一幅隶属武威市雷祖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不属案外人财产,是案外人借用财产。现案外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执行,并返还案外人所借财产--梅花图一幅。本院查明,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凉执字第2093-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天祝耀翔工贸有限公司、田济兴所属财产,包括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贵春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称案外人李贵春是梅花图一幅的合法使用者,因案外人爱好书画,遂于2015年9月将所借武威市雷祖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梅花图一幅悬挂于公司分配给其的办公室至今。经查,该梅花图一幅不属天祝耀翔工贸有限公司及田济兴的财产,应属案外人李贵春借用武威市雷祖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由武威市雷祖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物品统计合计表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法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确认梅花图一幅属案外人李贵春所借之画,不属公司及田济兴财产。申请执行人所称梅花图一幅属被执行人财产,但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梅花图一幅属被执行人所有的任何证据,尽管有双方清点公、私财产所列物品清单,但不足以证实该梅花图一幅属于被执行人财产。因此,案外人李贵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其异议成立,应予解除对梅花图一幅的查封、扣押,并返还案外人李贵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李贵春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其异议成立,中止对梅花图一幅的执行。解除对梅花图一幅的查封、扣押,并将其返还案外人李贵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安审判员 祁保业审判员 白向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立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