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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瑞帝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柯蒙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瑞帝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金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柯蒙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909号原告四川瑞帝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李瑞洪,董事长。原告四川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法定代表人李瑞洪,董事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传勇,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金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法定代表人柯蒙国,董事长。被告柯蒙贵,男,生于1965年11月27日,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瑞帝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金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柯蒙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金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柯蒙贵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瑞帝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瑞帝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四川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利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