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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晁玉丰与郭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玉丰,郭术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1624号原告晁玉丰。被告郭术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晁玉丰与被告郭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郎振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培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