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晁玉丰与郭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玉丰,郭术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1624号原告晁玉丰。被告郭术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晁玉丰与被告郭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郎振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培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