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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谢国乔、谭新艳等与刘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乔,谭新艳,谭晖斌,刘文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874号原告谢国乔,女,195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原告谭新艳,女,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南宁市青秀区。原告谭晖斌,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刘文明,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城关镇永佳路109号。法定代表人张维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国乔、谭新艳、谭晖斌与被告刘文明、夏湘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国乔、谭新艳、谭晖斌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文明、夏湘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国乔、谭新艳、谭晖斌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文明、夏湘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乔、谭新艳、谭晖斌撤回对被告刘文明、夏湘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59元,减半收取3079.5元。审判员  皮跃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