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5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刘巧明与北京融汇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巧明,北京融汇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5251号申请执行人刘巧明,女,1988年8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融汇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100房间。诉讼代表人北京融汇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陈志财,组长。刘巧明与北京融汇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493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刘巧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北京融汇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无登记机动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4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张凤利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