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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与施吉勇、罗京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施吉勇,罗京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港金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坐,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施吉勇,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市新区。被执行人罗京宁,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北区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与施吉勇、罗京宁责令退赔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钦南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施吉勇、罗京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施吉勇、罗京宁进行四查,除被执行人有房产外,其余均无可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施吉勇、罗京宁现在北海监狱服刑,目前暂无法处置,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施吉勇、罗京宁有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陆善权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仁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