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2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家平盗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2执11号被执行人申某某,男,1987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曲靖市。关于申某某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梁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申家某某未缴纳罚金,梁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月14日移送本院执行局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申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梁河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2执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再恢复执行。执行员 李强清执行员 丁 亚执行员 莫玉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玉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