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张昌发与郝芳、李治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发,郝芳,李治军,马自荣,李长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1040号原告:张昌发,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郭治龙,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帅,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郝芳,女,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李治军,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马自荣,男,1950年7月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李长艮,女,1950年9月1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发与被告郝芳、李治军、马自荣、李长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昌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昌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56元,减半收取为1278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448元,由原告张昌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龙旭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