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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民特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6民特76号申请人:陈庭仕。申请人:洪道祥。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陈庭仕、洪道祥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助理审判员季暄燃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庭仕、洪道祥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28日经平阳县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洪道祥欠申请人陈庭仕借款本息1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6年1月2日算至实际偿还至之日止),上述款项申请人洪道祥于2016年5月26日前一次性还清。本院现依法裁定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彭高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