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袁新与被执行人张国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新,张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243号申请执行人袁新,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个体工商户,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晟华苑小区。被执行人张国强,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洼县赵圈河镇兴盛村。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334号申请执行人袁新与被执行人张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3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