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5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5457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郑刘,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振,沭阳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华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小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