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04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玉新水泥制品厂与刘宗林购销楼板货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玉新水泥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张栓虎,任厂长。被执行人刘宗林,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宝鸡市金台区玉新水泥制品厂与刘宗林购销楼板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1998)宝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刘宗林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玉新水泥制品厂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通知被执行人刘宗林履行义务,后因被执行人刘宗林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案件执行。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宗林存款7835.06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县人民法院(1998)陈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小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