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执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德州隆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隆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开执字第134-2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隆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隆贵,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卫卫,经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以2013年1月15日作出的(2013)德开民财保字第1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院内的离心法玻璃棉生产线一套价值12万元的部分。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3)德开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续封上述财产,本院认为,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德开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院内的离心法玻璃棉生产线一套价值12万元的部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