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23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23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债权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曰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风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