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折某某与张某、贾某甲、贾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折某某,张某,贾某甲,贾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816号原告折某某。被告张某。被告贾某甲。被告贾某乙。本院在审理折某某与张某、贾某甲、贾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折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实际收取100元,余800元退还原告折某某。审判员 李淑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