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向文明与刘喜江民家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文明,刘喜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675号原告向文明,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刘喜江,出生年月日不详,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文明与被告刘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文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喜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文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向文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