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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向文明与刘喜江民家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文明,刘喜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675号原告向文明,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刘喜江,出生年月日不详,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文明与被告刘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文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喜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文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向文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