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丁贵良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730号罪犯丁贵良,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东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10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贵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丁贵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丁贵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丁贵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2015年获得记功;2015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贵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综合该罪犯的罪行、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以及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广东省高明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幅度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贵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