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鼓风机集团安装检修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鼓风机集团安装检修配件有限公司,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3383号原告沈阳鼓风机集团安装检修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甲。法定代表人薛宇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宫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街道钢花村。法定代表人袁晓彤,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鼓风机集团安装检修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鼓风机集团安装检修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鼓风机集团安装检修配件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