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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田秀芹与延边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秀芹,延边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335号申请执行人田秀芹,女,1973年9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建工街。被执行人延边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田秀芹执行人延边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4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延边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购房款2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现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无法查找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终结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其他参与分配时,申请人可以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40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曙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