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许辉珠与潘俊荣、卢江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辉珠,潘俊荣,卢江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3民初1516号原告许辉珠,女,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潘俊荣,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卢江潭,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许辉珠诉被告潘俊荣、卢江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志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辉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俊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辉珠诉称,2015年4月6日,被告潘俊荣因创业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由被告卢江潭担保,双方未约定利息。被告潘俊荣借款后,拒不归还。请求判令被告潘俊荣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付利息;被告卢江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潘俊荣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6日,被告潘俊荣因需用资金,由被告卢江潭担保,向原告许辉珠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出具借条交原告许辉珠收执。借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潘俊荣至今未偿还欠款。庭审中,原告许辉珠放弃要求被告卢江潭承担借款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潘俊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上述事实及证据异议的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许辉珠与被告潘俊荣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双方之间债权债务明确,被告潘俊荣负有清偿的义务。因借款时,借贷双方对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作为出借人的原告许辉珠可随时向借款人即被告潘俊荣催讨,经原告催讨后被告潘俊荣仍未能归还,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许辉珠请求判令被告潘俊荣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许辉珠请求判令被告潘俊荣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付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动放弃对被告卢江潭承担上述债务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被告潘俊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俊荣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辉珠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3月1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许辉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潘俊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志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小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