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刘广阔与刘学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阔,刘学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244号原告:刘广阔,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刘学付,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刘广阔诉被告刘学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春生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因被告刘学付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胡春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