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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刘广阔与刘学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阔,刘学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244号原告:刘广阔,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刘学付,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刘广阔诉被告刘学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春生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因被告刘学付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胡春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