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徐云平诉被告徐波羽、涂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云平,徐波羽,涂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2民初602号原告:徐云平,女,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委托代理人:张帆,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波羽,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被告:涂国英,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原告徐云平诉被告徐波羽、涂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云平委托代理人张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波羽、涂国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徐云平诉称:原告与被告徐波羽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1日,被告徐波羽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同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款5万元至被告徐波羽账上。2015年8月25日,被告徐波羽向原告出具保证书,承诺“因还款有困难,每月还款3000元整,到还完5万元为止,从9月份开始”。后被告拒不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徐波羽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直至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2、被告涂国英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徐波羽、涂国英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2015年5月1日,被告徐波羽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徐云平人民币计5万元整”,同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分十次各转款5000元共计5万元至被告徐波羽的支付宝账上。2015年8月25日,被告徐波羽再次出具了一份借条给原告,内容为:“今借到徐云平人民币5万元整。因还款有困难,现承诺每月还款3000元整,到还完5万元为止,从9月份开始”,原告自认该借条系对徐波羽于2015年5月1日借款所作的还款承诺。2016年2月24日,原告以被告拒不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两被告归还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被告徐波羽出具的借条二份、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一份、支付宝付款凭证十二张、两被告的户籍证明一份及婚姻登记信息一份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被告徐波羽出具的借条及付款凭证,且两被告未到庭抗辩该借款的真实性及履行还款情况,本院为此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原告与被告徐波羽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徐波羽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故原告诉请被告徐波羽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要求两被告归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徐波羽所负债务系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涂国英应对被告徐波羽所负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波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徐云平借款本金5万元;二、被告涂国英对被告徐波羽所负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徐云平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徐波羽、涂国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徐云平已预交),由被告徐波羽、涂国英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黄 勇人民陪审员 肖长凤人民陪审员 徐白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苗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