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欣三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旭日红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欣三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欣三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何小刚。被执行人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法定代表人敬登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按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存款6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