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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杜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83刑初13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杜某与妻子张某甲因婚姻纠纷发生口角,杜某便到张某甲与肖某合伙经营的帝豪养生会馆内,持棒球棍将会馆内的一扇套装门、一台联想电脑砸坏。同年6月1日中午,杜某再次与张某甲发生口角,又到帝豪养生会馆内,持棒球棍、汽车方向锁对会馆内物品进行打砸,致一台洗衣机、两扇套装门、一扇木窗、一台太极神灸仪、五盒康乃馨女子养生套装产品损毁。经鉴定,两次损毁物品价值共计21540元。公诉机关当庭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并列举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因婚姻家庭纠纷,故意损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证据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杜某与妻子张某甲因婚姻家庭纠纷发生口角,杜某便到张某甲与肖某合伙经营的帝豪养生会馆内,持棒球棍将会馆内的一扇套装门、一台联想电脑砸坏。同年6月1日中午,杜某再次到帝豪养生会馆内,先后持棒球棍、汽车用方向锁对会馆内物品进行打砸,致一台洗衣机、两扇套装门、一扇木窗、一台太极神灸仪、五盒康乃馨女子养生套装产品等损坏。经鉴定,两次损坏物品价值共计21540元。另查明,被告人杜某于2015年6月25日下午主动到枣阳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人的罪行。案发后,杜某赔偿损失26000元,取得谅解。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肖某证言证明,自己经营帝豪养生会馆。2015年5月12日14时许,该会馆门店的卷闸门关闭,肖和10余名员工在店内学习,突然有人砸卷闸门,看见杜某将卷闸门打开持一棒球棍进入店内,将收银台上的电脑打落在地上,又将收银台后的一木门砸烂。辨认笔录证明肖某对实施毁坏财物的杜某进行了辨认。(2)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2011年开始,自己和肖某合伙经营帝豪养生会馆,法人是肖某,在案发时张占20%股份。2013年9月,张与杜某登记结婚,2015年3月,张起诉杜某要求离婚,但杜不愿意。2015年5月12日下午,杜某约张见面,两人发生口角,杜说要去砸店,就开车走了。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张接到肖某电话说,杜某到店内砸了一台电脑、一扇门。2015年6月1日,张在会馆内,杜某拿棒子到店内乱砸,棒子砸断后,又换个棒子砸,致一台洗衣机、三个门、一台太极神灸仪、五盒康乃馨女子养生套装产品等损毁。(3)证人李某证言证明了2015年5月12日、6月1日,杜某两次在帝豪会馆内打砸,致物品损坏的事实。证人陈某、张某乙的证言亦均证明了杜某在帝豪会馆内打砸,致物品损坏的事实。(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了毁坏财物现场及被毁坏财物状况。(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照片证明了作案工具为一棒球棍和一汽车用方向锁。(6)枣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杜某在2015年5月12日损坏物品价值1010元;6月1日损坏物品价值20530元。(7)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谅解书及赔偿款收条、户籍证明均在案为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因家庭矛盾纠纷,为泄私愤,故意毁损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鉴于杜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人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造成的损失,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俊波审判员  李有保审判员  张桂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倩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