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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彦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彦祥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初13号原告: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明星路1036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海洁。被告:吴彦祥,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彦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秀叶人民陪审员  崔正值人民陪审员  施春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文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