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徐某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平刑初字第26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无业。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辉,北京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喆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张辉到庭参加诉讼。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11日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同年7月10日恢复审理;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8日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再次建议延期审理,同年11月7日恢复审理。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在平阳县、瑞安市等地多次粘贴或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并在自己位于瑞安市飞云镇的住处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具体分述如下:1、2013年3月某日,被告人徐某在平阳县万全镇郑三村开发区粘贴不干胶“法轮功”宣传品7张。2、2013年5月某日,被告人徐某在瑞安市林垟的川河路一带粘贴不干胶“法轮功”宣传品20张。3、2013年10月某日,被告人徐某在平阳县万全镇榆垟社区长春北路至长春南路一带粘贴不干胶“法轮功”宣传品27张,散发“法轮功”宣传品22份。4、2013年12月某日,被告人徐某在平阳县万全镇郑一村郑楼社区大门口散发不干胶“法轮功”宣传品5张。5、2014年6月某日,被告人徐某在瑞安市阁巷北市街老信用社边上散发“法轮功”宣传册“浙江真相”2份。6、2014年6月某日,被告人徐某在瑞安市林垟西湖村天主教堂一带粘贴不干胶“法轮功”宣传品8张,散发“法轮功”宣传册“浙江真相”17份。7、2014年7月某日,被告人徐某在瑞安市林垟东湖村和林垟公园粘贴不干胶“法轮功”宣传品5张。8、2014年10月某日,被告人徐某在瑞安市飞云街道孙桥村菜场一带散发“法轮功”宣传单35份。9、2014年10月底某日晚,被告人徐某在平阳县万全镇榆垟附近的街道散发“法轮功”宣传品50余份。10、2014年11月3日晚,被告人徐某在平阳县万全镇郑楼社区礼品街散发“法轮功”宣传品70余份。11、2014年11月8日晚,被告人徐某在瑞安市林垟社区散发“法轮功”宣传品50余份。12、2014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徐某位于瑞安市飞云镇的住处查获其自行制作的“法轮功真相币”人民币50张、“法轮功”宣传品半成品110张、“法网在收”等“法轮功”宣传品193张、竖挂“法轮功”红色条幅23条。经中共平阳县委和瑞安市委610办公室认定,上述宣传品均系“法轮功”邪教反动宣传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林某、付某甲、付某乙等人的证言,中共平阳县委和瑞安市委610办公室出具的认定说明,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监控录像,卫星接收器,户籍信息,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传播“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所传播和制作的部分邪教宣传品已被收缴,减小了社会危害性,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锦碧人民陪审员 林 婷人民陪审员 陈立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季中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