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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81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81刑初134号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1975年8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汉族,大专文化,居民。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6)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9日,被告人陈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绵阳分行办理牡丹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5万元。截止2015年11月3日,陈某累计透支人民币46931.62元,2015年5月10日开始陈某未按期还款。2015年6月开始中国工商银行绵阳分行以电话、短信、QQ邮件等方式多次向陈某催收欠款,陈某为逃避银行催收改变联系方式。2016年1月4日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称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的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9日,被告人陈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绵阳分行办理了牡丹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5万元。2015年5月10日起陈某未按期归还该信用卡透支款项。2015年6月起中国工商银行绵阳分行便以电话、短信、QQ邮件等方式多次向陈某催收欠款,陈某为逃避银行催收改变联系方式。截止2015年11月3日,陈某累计透支人民币46931.62元。2016年1月4日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已向中国工商银行绵阳分行归还透支款项。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的自动投案情况;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工银信用卡申请表、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联网核查结果证明、手机QQ邮箱对账截图、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陈某申请工商银行信用卡并透支、银行催收的情况;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通话详单,证明陈某手机的通话情况;4、还款计划,证明陈某于2016年1月4日订立还款计划的情况;5、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明陈某透支商业银行款项的情况;证人李某证明其与陈某已离婚,愿意作为保证人的情况;6、陈某的供述;7、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明陈某归还透支款项的情况;8、人口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陈某的基本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透支数额较大,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归还透支款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黄秀富人民陪审员  谢廷兴人民陪审员  魏 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雪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