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9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中山市海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吴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山市海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吴志强,杨晓春,广东众联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廖亚辉,徐海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9963号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6号之三国际金融中心写字楼第一层101单元、第二层201单元、第三十五层0112单元、第三十六层011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059948381。负责人:董成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俊科,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丽,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海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第二工业区上基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707638323。法定代表人:吴志强。被告:吴志强,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杨晓春,女,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广东众联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多宝社区宝和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696431756。法定代表人:廖亚辉。被告:廖亚辉,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被告:徐海燕,女,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董良启,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白彩霞,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华润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中山市海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吴志强、杨晓春、广东众联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廖亚辉、徐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银行中山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中山市海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吴志强、杨晓春、广东众联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廖亚辉、徐海燕相当于价值1050万元的财产,并由原告珠海华润中山分行出具保函以其财产作诉讼保全的担保。根据该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9961号民事裁定,并根据该裁定查封了被告中山市海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西区xx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房产证号:**】价值相当于800万元的产权份额,被告廖亚辉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区XX车位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房产证号:**】价值相当于50万元的产权份额,被告廖亚辉、徐海燕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XX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房产证号:**】价值相当于100万元的产权份额、XX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房产证号:**】价值相当于100万元的产权份额。诉讼过程中,华润银行中山分行以其与被告廖亚辉、徐海燕协商整体推进债务重组为由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本院解除对被告廖亚辉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区XX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房产证号:**】,被告廖亚辉、徐海燕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XX办公室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房产证号:**】和XX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房产证号:**】的查封,并申请变更查封被告广东众联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XX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房产证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华润银行中山分行申请变更财产保全的标的,并说明了合理理由,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广东众联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XX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房产证号:**】价值相当于250万的产权份额。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告广东众联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保管,但不得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二、解除本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996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廖亚辉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区XX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房产证号:**】的查封;三、解除本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996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廖亚辉、徐海燕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XX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房产证号:**】的查封;四、解除本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996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廖亚辉、徐海燕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XX商铺【土地证号:**;房产证号:**】的查封。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或者财产被转移等结果的,该诉讼风险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香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姿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