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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欢欢与蔡朝俊、阮晓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欢欢,蔡朝俊,阮晓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2682号原告:李欢欢。被告:蔡朝俊。被告:阮晓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欢欢与被告蔡朝俊、阮晓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欢欢于2016年4月28日以被告蔡朝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欢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李欢欢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淑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藤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