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永华诉被告杨群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华,杨群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1333号原告:胡永华,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委托代理人:张选隆,宜宾市翠屏区南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群,女,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委托代理人:黄家利,宜宾市翠屏区正大法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华诉被告杨群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胡永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胡永华承担。审判员 杨冰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以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