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4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德能磁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德能磁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4390号原告深圳市德能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新村一区三巷三栋201号。法定代表人张能,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声贵,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大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玉律社区羊栏山工业区16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刘思元。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本案涉案货款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德能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陶 雪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燕(兼)书 记 员 李 嘉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