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终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钦美与张镇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钦美,张镇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18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钦美。委托代理人秦绪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镇源。委托代理人任昕,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钦美因与被上诉人张镇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钦美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钦美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钦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638元,减半收取6819元,由上诉人王钦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 娜代理审判员 安太欣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浩东书 记 员 吴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