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苏训安与苏亿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训安,苏亿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149号申请执行人苏训安,男,1953年12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苏亿齐,男,1962年6月20日生,回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淮民初字第02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苏亿齐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2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梁照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