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浙江代喜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唐小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小最,浙江代喜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5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小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代喜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雪峰西路2289号。法定代表人叶文忠,董事长。上诉人唐小最为与被上诉人浙江代喜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唐小最邮寄送达了传票。上诉人唐小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唐小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可按上诉人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小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上诉人唐小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红彦审 判 员 杜月婷审 判 员 周楚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