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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德军与被执行人蛟河市盛财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德军,蛟河市盛财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1执120号申请执行人:谢德军,男,62岁。被执行人:蛟河市盛财煤矿,住蛟河市奶子山街工业村。法定代表人:冷淑奎,矿长。申请执行人谢德军与被执行人蛟河市盛财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2013)蛟民一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被告蛟河市盛财煤矿于2013年3月8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谢德军工资款2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蛟河市盛财煤矿负担。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德军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蛟河市盛财煤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15.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蛟河市盛财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蛟河市盛财煤矿名下存款情况,查明其名下暂无存款。于2016年2月16日到蛟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蛟河市盛财煤矿名下车辆情况,查明其名下暂无车辆登记信息。同日到蛟河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蛟河市盛财煤矿名下房产情况,查明被其名下暂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蛟河市盛财煤矿在本院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未执行完毕。经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谢德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蛟河市盛财煤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审查,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3)蛟民一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初艳忠代理审判员  高 健代理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鲍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