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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特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特00339号申请人吴雪刚。申请人夏育。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吴雪刚与申请人夏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张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雪刚与申请人夏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经建德市寿昌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夏育尚欠申请人吴雪刚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该款由申请人夏育于2016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申请人吴雪刚人民币5000元至款清。二、若申请人夏育未按上述付款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申请人吴雪刚有权就尚欠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