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刑更2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徐明子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明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406号罪犯徐明子,女,汉族,中专文化,1981年2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句容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7日作出(2007)句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明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22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徐明子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09年12月15日、2011年7月1日、2013年1月15日、2014年4月8日作出(2009)、(2011)、(2012)、(2014)宁刑执字第8757号、第3660号、第11187号、第9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明子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徐明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徐明子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记奖,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其违法所得需继续追缴。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大帐消费情况、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明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且需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明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