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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敲诈勒索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6刑初63号公诉机关石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土家族,文盲,农民;因犯抢劫罪、脱逃罪,1993年9月18日被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004年8月1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5年12月30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荐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石门县太平镇敲诈勒索2起,得赃款人民币8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冬天,李某某多次打电话给被害人姚某某,以“在1992年冬天,协助太平派出所民警在其家中抓捕过他”为由,威逼姚某某给其补偿,姚某某未从。2013年8月8日,李某某再次借口该事由要姚某某到太平派出所进行了结,在太平派出所受到该所工作人员训斥。后李某某与姚某某离开派出所。其间,李某某继续对姚某某实施敲诈,姚某某因担心李某某长期滋扰自己,被逼从太平邮政储蓄所取出人民币5000元交给了李某某。2、2015年8月29日20时许,李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打电话给被害人王某某,以“王某某在担任梅子垭村信用站会计期间曾逼其父亲李某甲还清贷款”为由,对王某某进行恐吓,称要强奸其小女儿,王某某当时正在外务工,遂委托本村村支书陈某给其做工作,李某某便提出给其3000元钱后就不再找王某某的麻烦,因担心家人安全,王某某被迫答应了李某某的要求,委托陈某于2015年9月3日通过网易通给李某某提供的陈某甲的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姚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陈某甲、李某甲、郑某某、覃某某的证言,侦查机关提取的姚某某的取款凭证、陈某甲的账户交易明细、王某某、陈某的通话详单、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的户籍证明、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993)五刑初字第27刑事判决书、湖北省江北监狱罪犯档案资料及公安机关关于本案案发经过和被告人的归案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2、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给姚某某退赔人民币五千元,给王某某退赔人民币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贺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玉苹 来源:百度搜索“”